《民法典》之《繼承編》知多少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的《繼承編》較《繼承法》進行了一些改變。具體有哪些,小編帶大家了解一下!
考點一 對遺產(chǎn)進行概括性規(guī)定
《民法典》的《繼承編》對遺產(chǎn)的界定采取了概括的立法方式,即“遺產(chǎn)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chǎn)”,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chǎn),都屬于遺產(chǎn),可以被繼承。網(wǎng)絡財產(chǎn)、虛擬貨幣等自然而然都概括其中。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私有財產(chǎn)繼承的需要。
考點二 增加隱匿遺囑后果
《民法典》的《繼承編》在《繼承法》第七條第四項中增加了“隱匿”二字。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chǎn)不利,借用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導致遺產(chǎn)無法按照被繼承人的意愿進行分割。鑒于現(xiàn)實案例中屢屢出現(xiàn)此類情況,因此,《民法典》的《繼承編》明確隱匿遺囑,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
考點三 明確欺詐、脅迫手段影響被繼承人遺囑自由
《民法典》的《繼承編》新增一種繼承權喪失的情形:即“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喪失繼承權。”為嚴格尊重被繼承人遺囑的真實意思表示,增加使用欺詐、脅迫手段的繼承人的警示、懲戒力度,《民法典》的《繼承編》則明確規(guī)定使用欺詐、脅迫手段的妨害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的,情節(jié)嚴重的可剝奪其繼承權。
考點四 明確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民法典》的《繼承編》對于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前提條件也做了明確規(guī)定,即受遺贈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喪失受遺贈權。
考點五 增加寬恕制度
《民法典》的《繼承編》規(guī)定,繼承人如果有遺棄、虐待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脅迫、欺詐影響被繼承人遺囑自由等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但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該款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保障了被繼承人的遺囑自由,尊重了被繼承人的個人意愿,允許其寬恕本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應該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而恢復其繼承權,還可以通過立遺囑的形式給予其遺產(chǎn)的單方法律行為給予喪失繼承權的繼承人繼承權,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原則在法律中的重要性,符合民法的本意。也更加重視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
考點六 新設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繼承權
《民法典》的《繼承編》新設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繼承權,將第二順位的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規(guī)定為代位繼承人,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輩直系血親獲得的代位繼承權,防止遺產(chǎn)成為無人繼承的遺產(chǎn)。
考點七 遺囑信托入法
《民法典》的《繼承編》首次將遺囑信托寫入法律,明確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這是遺囑制度的一大突破:確立了遺囑信托的合法性。
利用遺囑信托實現(xiàn)財產(chǎn)的多樣化傳承。例如殘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敗家子女,從父母處繼承的財產(chǎn),由于他們沒有管理財產(chǎn)的能力,他們所繼承的財產(chǎn)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損失。此時父母可以通過遺囑信托的方式,指定所信任的人或機構擔任受托人,隨著子女的成年或思想成熟,逐步把財產(chǎn)交給子女管理。再比如夫妻雙方有一方離世的情況下,如果把財產(chǎn)留給在世的一方配偶,會擔心配偶再婚后把財產(chǎn)贈送給后老伴。此時可以通過遺囑信托的方式,把財產(chǎn)的使用權留給配偶,在配偶去世后再將財產(chǎn)指定給子女繼承。
考點八 增加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的遺囑形式
(一)打印遺囑
《民法典》的《繼承編》明確了打印遺囑的合法性。
明確了打印遺囑的制作方法。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總結三個要點:兩個見證人、每頁都簽字、日期要標明。
(二)錄像遺囑
《民法典》的《繼承編》將錄音遺囑和錄像遺囑規(guī)定同一條,明確規(guī)定了錄像遺囑的形式制作要件,即“錄音錄像遺囑必須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并且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總結三個要點:兩個見證人、記錄姓名或肖像、日期要記錄。
(編輯:李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