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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事業(yè)單位考試公基備考:結婚條件

2020-12-11 17:43      文章來源:華圖教育

一、結婚的實質條件

1.《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二、結婚的形式條件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三、婚姻的效力

《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題目測試】甲男(18歲)和乙女(14歲)按照當?shù)剞r村的習俗舉行了結婚典禮,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A.甲與乙的婚姻關系是一種可撤銷婚姻

B.甲與乙的婚姻關系有效,相互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C.甲與乙達到法定婚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D.如甲與乙在達到法定婚齡前起訴解除關系,法院將不予受理

【答案】CD。解析: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八條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甲乙兩人未達到結婚年齡,故屬于無效婚姻。等到達到結婚年齡,則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故本題答案為CD。

【題目測試】甲男與乙女是表兄妹,到了結婚年齡在民政部門進行了結婚登記,婚后不久,兩人感情破裂,乙女向法院起訴離婚。對于此案,法院應當:

A.判決撤銷該婚姻

B.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

C.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取決于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D.勸和不勸離,法院應首先對雙方進行勸導調節(jié)

【答案】B。解析:《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甲和乙是表兄妹,應禁止結婚,甲和乙的婚姻關系無效,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該婚姻無效。故ACD項表述錯誤,B項正確。故本題答案為B。

(編輯: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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